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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0日清晨7时20分,正值某精密加工厂正式开工前半小时。受害人张某系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该工厂的叉车驾驶员。张某为完成岗前准备工作,驾驶叉车进入厂区内部装卸区,对即将投入生产的重型模具进行移位摆放。7时35分,张某在倒车过程中,因视线盲区未察觉工人李某正在车后清理地面杂物,叉车右后轮将李某碾压致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骨盆粉碎性骨折、脾脏破裂,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八级伤残。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双方就是劳动关系归属、工伤认定时效及赔偿标准产生重大分歧,李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及劳务派遣关系下的工伤主体认定存在争议。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及护理期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八级伤残。同时,法院结合工厂考勤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认定事故发生时李某处于为工作做准备的合理时间段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在工厂工作时间内从事预备性工作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鉴于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李某的伤残等级、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酌情确定赔偿总额为16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工厂内从事预备性工作时遭受车辆伤害,应依法认定为工伤。重点厘清了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纳义务,即便未参保也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力保障了平台型或派遣制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用工管理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