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受聘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锦绣家园”建筑工地从事外墙粉刷工作。2022年8月12日,赵某在未佩戴安全带且脚手架防护网缺失的情况下,从约5米高的作业平台坠落。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未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仅安排车辆将赵某送往市第三医院救治。经诊断,赵某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伴有轻微脑震荡,住院治疗20天。出院后,赵某因长期在工地接触粉尘,出现持续性呼吸困难,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轻度尘肺病。经查,某建设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未督促劳务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赵某申请工伤认定,因用工主体争议引发行政复议,最终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并认定为工伤。
审理过程
赵某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建设公司以赵某系劳务公司员工为由拒绝。赵某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确认某建设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随后,赵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结合赵某骨折伤残等级、职业病情况及护理需求,酌定某建设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职业病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工单位对外包人员的安全保障与社保缴纳义务,强调了事故报告制度的行政监管意义。同时,确立了工伤与职业病并存时的综合赔偿规则,警示企业必须依法参保,否则需自行承担高额工伤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