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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陈某在某矿山露天采石场从事起重指挥工作。当日14时许,陈某在配合塔式起重机吊装矿石作业时,因突发心脏病晕倒,被坠落的重物砸中并卷入机械缝隙,导致严重挤压伤及全身多处烧伤。现场人员立即施救并送医,陈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查,某矿业公司未依法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且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缺失。陈某家属主张其死亡系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应视同工伤,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结合考勤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医疗诊断证明及目击证人证言,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随后,家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于受害人已死亡,鉴定机构出具了死亡结论。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家属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矿业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鉴于陈某符合视同工伤情形,且用人单位存在安全管理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最终判决某矿业公司赔偿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当突发疾病与工伤事故(如重物砸伤)存在时空关联时的责任认定。同时,强调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未参保需自行承担高额工伤待遇,对规范矿山企业用工管理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