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设公司及某发包方职业暴露致人死亡劳动争议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农民工陈某受雇于某建筑劳务公司,进入某商业中心办公场所进行空调管道安装作业。作业期间,陈某长期接触老旧管道内的放射性粉尘及化学挥发物,未佩戴有效防护装备。2021年8月,陈某出现严重呼吸困难,经某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放射性肺炎合并重度肺纤维化,最终于2022年1月死亡。经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陈某所患疾病为职业病,且与其在办公场所的职业暴露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陈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但某建筑劳务公司以双方无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并否认劳动关系。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索赔。仲裁委依据医院病历、工作记录等证据,确认陈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某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认定陈某死亡属于工伤。因某建筑劳务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及发包方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及防护用品,导致陈某职业病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发包方某建设公司未尽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建筑劳务公司赔偿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符合5万元至10万元的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业病防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职业暴露风险下的权益保护,强调了用人单位提供安全作业环境的法定义务。通过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和职业病因果关系,为同类办公场所施工引发的职业病工伤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警示发包方及施工单位需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