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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清晨,赵某作为外包人员进入某物流园区,在正式工作时间开始前,从事装卸设备的预热与检查等预备性工作。作业期间,赵某在攀爬高层货架进行检修时,因货架结构老化突然坍塌,导致其从高处坠落。坠落过程中,赵某身体多处撞击地面硬物,并因接触裸露电线引发短暂火情,致使全身多处骨折伴轻度烧伤。经医院紧急救治后,赵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赵某申请工伤认定,但某物流公司以赵某系外包人员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单位未依法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赵某遂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并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鉴于某物流公司未缴纳社保,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九级。

判决结果

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3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社会保险法》第3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缴社保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特别是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定赔偿项目,强化了社保缴纳义务。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