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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经人介绍进入某物流园区,受雇于园区负责人李某,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日结工资。同年6月12日,赵某在园区装卸区作业时,因园区内叉车违规倒车,与赵某发生碰撞,致赵某重伤昏迷。经抢救无效,赵某于同年7月1日死亡。经调查,赵某生前长期在无防护环境下接触园区内泄漏的工业清洗剂,出现头晕、乏力等症状,医院诊断为急性中毒性脑病合并多器官衰竭。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也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李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因工死亡。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与李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依据考勤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及某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其死亡与碰撞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认定其长期接触有毒物质加重了损害后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雇主及直接侵权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物流公司作为物流园区管理方,对场内车辆安全管理不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赵某未缴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及侵权人按责承担。最终判决李某及某物流公司连带赔偿赵某家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物流园区内劳务人员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强调了雇主对场内车辆安全管理及职业病防护义务。对于未参保工伤保险的用工主体,需全额承担工伤待遇,警示企业需规范用工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