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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经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园区从事装卸工作,实际用工单位为某物流公司。赵某无正式劳动合同,园区考勤记录显示其每日正常打卡出勤。2022年8月12日,赵某在园区内协助某外包起重队作业时,因起重设备突然倾斜,赵某被挤压在货箱与地面之间,致右腿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15天。赵某主张其与某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享受工伤待遇。某物流公司辩称赵某系外包人员,与其无劳动关系,且赵某患有慢性支气管炎,主张其部分症状为职业病所致,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赵某遂申请劳动仲裁。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重点审查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及现场作业视频。针对某物流公司提出的职业病抗辩,仲裁庭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要求物流公司举证证明赵某骨折与职业病存在因果关系。经司法鉴定,赵某骨折属急性外伤,与慢性支气管炎无直接关联。物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赵某非其用工管理下的劳动者,仲裁庭认定赵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判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确认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鉴于某物流公司未依法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参照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结合赵某住院情况及误工损失,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赵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实际用工管理下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针对“职业病”抗辩,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依据条例第19条由用人单位证明非工伤因果关系,有效保护了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物流园区用工合规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