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务派遣工伤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至某物流园区工作。同日14时许,赵某在园区仓库整理货物时,因接触违规存放的工业清洗剂发生泄漏,导致面部及双手严重烫伤,并伴有刺激性气体吸入引发的中毒症状。赵某随即送医,诊断为重度烫伤伴吸入性损伤。经医院抢救治疗,赵某病情稳定,但遗留部分功能障碍。赵某主张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伤,且后续因治疗引发突发疾病,应视同工伤。赵某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以劳务派遣关系复杂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决定。赵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赵某遂提起行政诉讼,并同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赵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赔偿,经核算,其各项损失合计约3.5万元。
审理过程
赵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审理中,法院结合考勤记录、劳务派遣协议、现场监控视频及医疗诊断证明,查明赵某受伤时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系因工作相关化学品泄漏所致。法院认定社保部门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不予认定决定,确认赵某为工伤。随后,赵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鉴于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结合赵某实际误工情况及当地平均工资标准,酌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2万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关系中工伤认定的证据标准,特别是考勤记录与现场监控在还原事实中的关键作用。同时,厘清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与工伤事故竞合时的处理逻辑,对保障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