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确认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农民工赵某入职某物流公司仓库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6月,赵某因持续头晕、乏力、呼吸困难前往某医院就诊,确诊为重度尘肺病。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22年9月,赵某因病情恶化死亡。赵某家属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赵某死亡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视同工伤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家属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主张赵某系职业病致死,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或职业病相关规定。
审理过程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离职前已被确诊为职业病,其死亡与职业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虽然赵某死亡发生在离职后,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职业病职工在离职后因职业病病情恶化死亡的,应视同工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同时,在关联的工伤保险待遇民事诉讼中,确认某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赵某一级伤残及死亡后果,结合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判令某物流公司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职业病死亡认定中“视同工伤”的适用边界,强化了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通过行政诉讼与民事赔偿的衔接,保障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对规范仓储物流行业用工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