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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金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入职某金矿有限公司从事井下选矿作业。同年5月12日,陈某在作业时因通风设备故障吸入硫化氢气体,出现昏迷、呼吸困难等症状,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急性重度硫化氢中毒,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治疗,陈某遗留重度神经衰弱综合征。2022年8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五级伤残。陈某申请工伤认定,某金矿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陈某违规操作为由拒绝,主张不属于工伤。陈某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认定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劳动者安全作业的义务,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中毒,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鉴于某金矿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且拒绝提供安全生产记录,法院采信陈某的工伤认定结论。法院结合医疗记录、鉴定意见书,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进行了核算。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陈某与某金矿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陈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某金矿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某金矿有限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5条、第三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矿山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护义务,即使未签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符合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即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对于未参保企业,需全额承担工伤待遇,强化了企业对安全生产及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责任。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