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赵某作为某建筑工程公司聘用的泥瓦工,在位于市郊的“锦绣家园”建筑工地施工。当日清晨,赵某像往常一样打卡考勤后前往工地作业区。上午9时许,赵某在工地边缘的沉淀池旁清理淤泥时,因池底淤泥松动导致池壁坍塌,赵某不慎跌入含有工业废料的沉淀池中。由于废料含有挥发性有毒气体,赵某吸入后出现严重中毒症状,且因池水较深导致溺水,被同事紧急救出并送医。经抢救无效,赵某于次日死亡。经公安机关及安监部门调查,该事故非赵某本人主要责任,但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赵某家属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因死亡案件,主要涉及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认定,此处体现鉴定程序)。某公司以赵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赵某家属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确认赵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结合考勤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及安监部门出具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赵某死亡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某公司虽主张赵某违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某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等法定免责情形,且事故主要原因为工地安全管理缺失。关于赔偿金额,经核算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总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赵某为工伤;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家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58,000元。其中包含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若某公司未按时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建筑工地复杂环境下,劳动者因工作环境安全隐患导致中毒、溺水等事故,即使存在一定操作瑕疵,只要非本人主要责任且符合工作相关性,仍应认定为工伤。强调了用人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同类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