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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受聘于某物流公司,从事仓库货物装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年8月12日,赵某随车前往外地某仓库执行外派装卸任务。当日14时许,在仓库二楼进行高层货架货物整理作业时,赵某因未佩戴安全带且货架踏板松动,不慎从高处坠落。事故导致赵某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家属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工伤认定事宜,但物流公司以赵某系劳务关系为由拒绝配合。家属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结合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及现场监控视频,认定赵某受公司管理并从事公司业务,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社保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致死。因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及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判决物流公司向赵某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考虑到赵某死亡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各项赔偿金累计总额约为110万元,符合100万元以上的赔偿范围,判令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未签劳动合同、无社保情况下,通过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维权的路径。强调了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以及未履行该义务时需承担高额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对规范用工管理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