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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许,受害人赵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的劳务人员,在施工现场指定作业区域进行日常施工。期间,一辆正在进行土方转运的工程自卸车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在倒车过程中未观察后方盲区,将正在清理通道杂物的赵某碾压致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下肢粉碎性骨折伴神经损伤,住院治疗25天。经后续治疗,赵某遗留右下肢功能障碍。该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赵某随后申请工伤认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九级,无生活护理依赖。

审理过程

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支持赵某部分诉求。赵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双方对工伤认定结论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及支付主体。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结合赵某九级伤残等级及实际医疗支出,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2,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3条、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模式下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强调了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建筑工地等高风险行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落实工伤保险参保,是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化解用工风险的关键。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