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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物流园区从事装卸工作。2022年6月10日,赵某在园区执行外派任务时,因场地视线盲区,被一辆正在倒车的叉车碰撞倒地,造成右腿骨折。治疗期间,赵某因长期高强度作业导致腰椎间盘突出加重,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伴神经根受压,认定为职业病。赵某主张其在出差外派期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某劳务派遣公司辩称,碰撞事故属个人过失,且职业病与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拒绝承担工伤待遇。赵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损失。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的职业病与工伤关联性进行鉴定,结论支持其主张。随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关于视同工伤或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正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赵某在物流园区外派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属于工伤。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及赔偿总额产生争议,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劳务派遣期间,在物流园区执行工作任务时遭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某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认定赵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结合其平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最终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6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30条、第33条、第3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外派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同时,细化了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与职业病关联性的司法审查标准,对保障灵活就业群体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