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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7时20分,受害人陈某在前往某市“御景湾”建筑工地上班途中,途经工地外围施工区域。该工地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并将部分土建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陈某系劳务公司聘用的外包泥瓦工。当日虽未到正式打卡时间,但陈某因需提前准备当日施工所需的搅拌砂浆及搬运工具,属于从事预备性工作。此时,工地围墙因夜间暴雨出现松动,一块砖石突然坠落,击中陈某头部及右肩。陈某当场昏迷,被路人送医。经医院诊断,陈某为颅骨骨折及右肱骨骨折,住院治疗20天,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陈某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陈某在上下班途中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视同工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但某建筑工程公司及劳务公司均未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导致陈某无法从基金领取待遇,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陈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陈某受伤时是否处于“预备性工作”期间以及外包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伤残等级为九级。法院认为,虽然陈某受伤地点在工地外围,但其行为与履行工作职责有直接关联,且分包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总承包单位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劳务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连带赔偿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5,00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部分,结合陈某本人工资标准及九级伤残系数计算,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单位未缴社保,所有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上下班途中”结合“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可认定为工伤的法律适用场景,强化了建筑施工领域外包人员工伤保险权益保护。同时,厘清了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未缴社保情况下的连带赔偿责任,对规范建筑行业用工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