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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农民工赵某受雇于某矿业公司,在位于山区的露天矿山进行夜间爆破作业后的清理工作。当晚22时许,矿山排土场因违规堆放易燃矿渣引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赵某在撤离过程中因吸入过量有毒烟气导致昏迷,被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赵某全身烧伤面积达40%,伴有严重的吸入性损伤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严重的肺纤维化等器官损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2022年7月,某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某在抢险救灾中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某矿业公司不服,认为火灾系意外,赵某未直接参与抢险,且其基础疾病与火灾无直接因果关系,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决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遭受火灾事故,虽表现为突发疾病,但系火灾这一外部事故直接引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立法精神延伸及视同工伤的法理,但鉴于赵某未死亡,主要争议点在于是否属于“抢险救灾”或事故直接伤害。二审法院结合医疗记录,认定火灾事故与赵某器官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某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赵某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鉴于赵某伤残等级为六级,且具体赔偿金额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不直接确定具体金钱数额,但确认了其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权利基础。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矿山火灾事故中,因事故直接导致突发严重疾病或器官损伤,即便未立即死亡,在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及事故关联性时,可参照视同工伤或工伤事故处理原则,保障了弱势群体在新型工伤场景下的合法权益,对工伤认定中“突发疾病”与“事故伤害”的界限具有典型教学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