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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化工厂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经人介绍进入某化工厂从事临时搬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厂方按日结算劳务费。当日14时许,陈某在仓库区搬运标有“腐蚀性化学品”的桶装原料时,因包装破损导致强酸溅射,造成陈某面部、双臂重度烧伤,并吸入刺激性气体引发急性中毒。现场人员立即送医,陈某被诊断为重度特大面积烧伤伴吸入性损伤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陈某于入院第12天死亡。厂方主张陈某系违规操作导致,且双方为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拒绝支付工伤待遇,仅愿给予少量人道主义补偿。陈某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工伤关系并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审理中,陈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厂方用工管理事实,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未签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符合视同工伤或工伤认定条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厂方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被维持,遂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家属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烧伤与中毒与工作环境直接相关。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化工厂作为用工单位,未依法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存在重大过错。虽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未签合同为由否认工伤。鉴于陈某死亡,厂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某化工厂赔偿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死亡,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可依法认定为工伤。强调了用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工伤保险缴纳责任,对保护底层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