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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9时许,农民工赵某在某物流园区装卸区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当日气温较高,赵某在连续搬运重物过程中,突然感到胸闷、头晕,随即倒地昏迷。现场同事立即拨打120,赵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赵某生前系由承包人孙某招募后进入园区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赵某家属认为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孙某及物流公司以赵某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且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确认赵某在物流园区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情形,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孙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主张赵某与物流公司无劳动关系,且未进行职业病诊断。经法院审理,结合考勤记录、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赵某受物流公司管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孙某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赵某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鉴于工伤认定已出,物流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物流公司需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因具体金额需经后续劳动能力鉴定或协商确定,暂按法定标准估算赔偿总额约为100万元至120万元之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物流园区高强度作业下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强调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规则。对于承包人用工乱象下的工伤责任承担提供了裁判指引,警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的教学与实务参考价值。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