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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及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系某物流公司仓库装卸工。2022年11月10日清晨7时10分,陈某为赶在8:00正式上班前完成仓库货物盘点这一预备性工作,提前到达位于市郊的物流仓库。7时20分,陈某驾驶电动车在仓库外围道路正常行驶时,被发包人赵某雇佣的货车司机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撞倒。事故导致陈某多处骨折及内脏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陈某住院治疗并产生高额医疗费。物流公司以陈某非工作时间受伤为由拒绝认定工伤,陈某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赵某及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属工伤,但本案系交通事故侵权纠纷,判决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因雇佣关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流公司未参与侵权赔偿。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扣除工伤保险已支付部分及停工留薪期认定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结合考勤记录及医疗诊断,确认陈某受伤前处于预备性工作时间,维持工伤认定逻辑,重点审理民事赔偿计算标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承担70%赔偿责任;赵某作为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核算,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10万元,扣除交强险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判决李某与赵某连带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5万元,该金额落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时,在合理路线上遭遇交通事故,应同时受工伤保险与侵权法律保护。对于停工留薪期认定中考勤记录与医疗证据的结合适用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