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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工厂从事高空设备检修工作。同日14时许,赵某在工厂车间二楼作业时,因未规范佩戴安全带,从约5米高平台坠落。事故导致赵某多处骨折及肝脏破裂,经抢救后遗留严重器官损伤。次日,赵某在住院期间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社保经办机构认定,赵某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且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赵某构成一级伤残。赵某家属主张工厂及派遣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数额产生争议,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死亡原因与工伤事故的关联性进行医学鉴定,确认突发疾病与工伤存在关联。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基数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结合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认定结论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重点审查了劳务派遣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及赔偿基数认定问题。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系劳务派遣人员,其工伤待遇应由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鉴于赵某事故致残后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且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法院酌情认定用工单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某工厂与某劳务派遣公司共同赔偿赵某家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78万元,包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具体费用。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高处坠落引发次生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规则,厘清了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在工伤待遇中的连带责任,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