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劳动者陈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在某市地铁工地从事钢筋焊接工作。2023年5月,陈某因持续高热、呼吸困难被送往市第三医院救治,确诊为重度尘肺病伴急性呼吸衰竭。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一级伤残。陈某于2023年6月12日在工地宿舍突发疾病死亡。经查,某建筑公司未依法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未提供符合标准的防尘口罩。陈某家属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经核算各项损失合计约85万元。公司辩称陈某系自身疾病导致,非工伤,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法院均驳回其诉求,维持工伤认定决定。随后,陈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陈某被视同工伤,公司需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综合工资流水等证据,法院酌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2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合计68万元,总计赔偿80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工地劳动者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参保单位,需全额承担工伤待遇,特别是停工留薪期与工亡待遇的衔接认定,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