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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建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劳动者张某受聘于某建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在该公司位于某市的仓库从事货物搬运工作,但未缴纳社会保险。当日14时许,张某在仓库内整理货物时,因仓库内堆放的易燃化学品违规存放引发火灾。张某为抢救公司财产,冒险进入火场试图关闭阀门,不幸被大火吞噬,全身严重烧伤。经送医抢救无效,张某于次日死亡。经人社部门认定,张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致死,属于工伤。张某家属与某建材公司就是否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公司主张火灾系意外,且张某违规操作导致事故,拒绝全额赔偿。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决某建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等。某建材公司不服,认为其已尽安全管理义务,且张某存在重大过失,应向发包人追责,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法院查明某建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火灾原因确系其违规存储危化品所致,张某行为属履行工作职责。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系工伤死亡,某建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关于责任比例,鉴于火灾主要因单位安全管理缺失导致,张某无重大过失,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当地工伤待遇标准,判决某建材公司赔偿张某家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待遇的全额赔偿责任,强调了安全生产义务。对于火灾等突发事故中劳动者因抢险或履职受伤致死,即使存在一定风险,只要符合工伤认定要件,单位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力保障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