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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受害人赵某受雇于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人),在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包的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当日14时许,工地塔吊操作员违规起吊钢筋笼,因挂钩脱落导致钢筋笼坠落,赵某躲避不及,被砸中右腿,当场昏迷。送医后确诊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治疗期间,赵某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赵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建筑劳务公司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赵某生前工资流水显示月均工资为6000元。某建筑工程公司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确认赵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赵某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虽后续突发疾病死亡,但结合其受伤后的治疗过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或结合事故关联性,认定属于工伤范畴。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建筑工地因起重伤害导致骨折,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虽后续突发疾病,但鉴于其处于工伤治疗期间,且事故与身体状况存在潜在关联,结合司法实践对劳动者保护原则,酌情认定相关待遇。最终判决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合计8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建筑工地遭受起重伤害后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当工伤事故与后续突发疾病存在时间或因果联系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于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依法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警示企业规范用工管理。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