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2日傍晚,外卖骑手张某(化名)在结束当日配送工作后,驾驶电动车沿物流园区外围道路返回居住地。18时30分许,张某行至园区南门路口时,与正常行驶的货车司机李某(化名)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右腿粉碎性骨折,经医院紧急救治。张某系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被派遣至某物流公司从事配送工作。事故发生后,张某因担心工伤认定受阻,未立即申报。半年后,张某申请职业病诊断,因骨折后遗症引发严重关节功能障碍,被诊断为继发性骨关节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社保部门以“非上下班途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张某遂提起行政复议,主张事故发生在合理时间与路线上。
审理过程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重点审查了张某下班路线的合理性及事故时间。经调取平台打卡记录及医院病历,确认事故发生在张某下班后合理时间内,且路线为日常通勤必经之路。复议机关责令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原行政机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结合平台用工特点,撤销不予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张某随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判决结果
本案虽为行政争议,但确立了平台从业人员通勤途中事故工伤认定的关键标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张某符合工伤条件。在后续民事赔偿中,鉴于劳务派遣关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核定医疗费等损失,因部分费用尚未完全结算,金额暂按已发生费用计算,预计总额在合理范围内,具体赔偿依最终结算为准。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物流园区周边通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对于“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与路线的认定。同时,揭示了劳务派遣模式下工伤责任主体问题,对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