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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园区管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入职某物流园区管理公司从事仓库高空货架整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年8月12日,陈某在园区B区进行货架检修时,因系挂点老化断裂从5米高处坠落,头部撞击地面昏迷。现场救援人员发现陈某口吐白沫,经初步判断可能吸入货架涂层挥发产生的有毒气体导致中毒,随即送医。入院后陈某突发昏迷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司法鉴定,陈某系高处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同时伴有急性中毒表现。陈某家属主张其死亡应视同工伤,要求公司赔偿。公司辩称陈某系违规操作且中毒与工伤无直接因果关系,拒绝全额赔偿。陈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就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调查,重点审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条款的适用性及第十六条排除情形。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法院结合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就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事故伤害”进行法律适用分析。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高处坠落事故,虽伴有中毒症状,但根本原因为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伤害,不属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排除范围,应认定为工伤。鉴于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合考虑陈某生前工资水平、护理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判令某物流园区管理公司赔偿陈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施工或物流作业中,因安全事故引发的复合伤害(如坠落伴中毒)的工伤认定标准,强调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未参保单位,即使存在多因一果情形,仍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警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与合规用工。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