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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受雇于某劳务分包公司,在某建筑工地从事危化品储罐清洗作业。作业当日,张某因未佩戴规定的防毒面具,吸入挥发性有毒气体,导致急性中毒昏迷,被紧急送医。经抢救无效,张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张某随后突发严重并发症死亡。其家属主张张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某建筑公司辩称张某违规操作导致中毒,且分包关系复杂,拒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张某家属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张某为工伤。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虽违规操作,但主要系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且公司未提供充分防护,且张某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张某系故意犯罪或醉酒等排除情形,应认定工伤。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张某视同工伤。某建筑公司需向张某家属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人民币16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5条、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工地危化品作业中,即便从业人员存在轻微违规,若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且符合突发疾病死亡要件,仍可视同工伤。同时,厘清了分包模式下用工主体责任,对保障农民工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