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农民工陈某受聘于某建设公司,在发包方某集团办公大楼工地从事外墙施工。2022年6月12日,陈某在办公场所内部进行材料搬运时,因现场管理混乱,被某建设公司雇佣的叉车司机李某违规驾驶叉车撞击,导致陈某多处骨折及脾脏破裂,经抢救后行脾切除术。经医院诊断,陈某存在严重的创伤性休克及继发性贫血。事发后,某建设公司未依法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陈某自行向人社局申请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结合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七级,并确认其存在因长期高强度作业导致的职业性听力损伤。
审理过程
陈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各项损失。仲裁委支持了工伤认定结论,但在赔偿金额上双方争议较大。某建设公司主张陈某的听力损伤与本次事故无关,拒绝赔偿职业病部分,且认为陈某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赔偿责任。陈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职业病相关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陈某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关于责任比例,因陈某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某建设公司承担100%责任。经核算,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等费用,加上职业病鉴定产生的额外赔偿,某建设公司共计需赔偿陈某人民币78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3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办公场所内因场内车辆伤害导致器官损伤,即使伴随职业病争议,只要符合工伤认定要件,用人单位未参保即需全额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强调了考勤记录等证据在工伤认定中的关键作用,警示企业必须依法参保并加强场内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