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赵某系某化工有限公司员工,每日驾驶通勤车辆往返于住所与厂区之间。2022年5月12日清晨7时30分许,赵某驾车行驶至厂区附近路段时,某化工厂排污管道突发爆炸,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并引发局部火灾。赵某因吸入爆炸产生的有毒烟雾导致急性中毒,被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赵某患有急性化学性中毒及继发性呼吸系统损伤。出院后,赵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等事故伤害的规定,结合爆炸事故性质,认定该事故属于工伤,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赵某后续治疗及康复期间,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3.2万元。某化工有限公司以爆炸非交通事故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爆炸事故发生在赵某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和时间范围内,且赵某对事故无主要责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予以维持。关于赔偿金额,经核算,赵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共计3.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二、某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32,000元;三、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上下班途中遭遇爆炸、中毒等非典型交通事故引发的伤害,在符合“合理时间、合理路线、非本人主要责任”要件时,可认定为工伤。这拓展了工伤认定的场景理解,强化了用人单位对通勤期间劳动者安全的保障义务,对处理类似非常规工伤事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