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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陈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化工厂从事清洗作业。2022年6月10日,陈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无责。2023年1月,陈某因持续咳嗽、呼吸困难,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重度尘肺病及化学性中毒。2023年5月,陈某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前,于工作时间前后在车间整理防护用具时不慎摔倒致骨折。某化工厂及派遣公司以陈某非本单位直接雇佣且部分伤害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并主张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索赔总额达85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派遣期间,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陈某的尘肺病符合职业病工伤认定条件。关于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虽属工伤,但需扣除民事赔偿已获部分。关于整理用具受伤,属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应认定为工伤。法院委托鉴定,确认陈某为五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二审维持原判,驳回陈某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的异议,确认工伤性质。

判决结果

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某化工厂连带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共计82万元。其中,护理费按当地标准计算,尘肺病导致的护理依赖费用予以全额支持。责任认定明确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连带责任,赔偿金额落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0条、第33条、第34条、第62条;《职业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职业病与预备性工作受伤的工伤认定标准,细化了停工留薪期与护理依赖的赔偿计算,对保障派遣劳动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