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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金属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陈某经人介绍进入某金属加工厂从事打磨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年6月12日,陈某在车间操作高温设备时,因防护罩缺失导致高温金属屑飞溅,致使面部及双臂严重烫伤。送医后诊断为二度烫伤及右尺骨骨折。治疗期间,陈某因长期接触粉尘及高温,被疾控中心确诊为轻度职业性尘肺病。单位以陈某系劳务人员且已支付部分医疗费为由,拒绝支付后续赔偿。陈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但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陈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单位不服复议结果后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伤情进行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并确认职业性尘肺病与工作环境存在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赔偿标准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单位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陈某与某金属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鉴于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令单位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经核算,各项赔偿总额中,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核心赔偿项目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最终判决单位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工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待遇由单位全额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辨析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中的关键区别,强调了职业病与工伤事故竞合时的赔偿规则,对规范企业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典型教学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