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化工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劳务人员陈某受聘于某化工公司承包人赵某,在厂区从事危化品清洗作业。当日17时30分,陈某结束工作驾驶电动车下班途中,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陈某因撞击导致左腿骨折,且事故中危化品泄漏溅射造成面部化学灼伤。陈某住院治疗并停工,期间某化工公司以陈某为劳务人员且事故非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仲裁委支持陈某部分诉求,某化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受雇于承包人赵某,赵某挂靠某化工公司,某化工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陈某受伤虽经交通事故认定,但其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且伴有作业相关的化学灼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法院依据考勤记录及医疗诊断,认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二审中,双方就是否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主要事实认定,重点审理了赔偿明细。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原判关于工伤认定部分的判决;判令某化工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105万元。某化工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肇事方张某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某化工公司补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3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通过承包人用工时,发包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认定规则。同时,确立了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时,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的衔接与补足规则,对保护高危行业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