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外包人员陈某受聘于某清洁公司,被派遣至某物流公司仓库从事货物分拣工作。当日14时许,陈某在仓库深处清理废弃包装物时,因未佩戴规定的防毒面具,吸入积聚的挥发性化学气体,突发剧烈头晕、呼吸困难,随即晕倒。现场同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陈某被送医抢救,经诊断为急性中毒性脑病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陈某于次日死亡。经调查,某物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对外包人员提供充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有毒有害作业防护指导,某清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陈某家属主张视同工伤,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结合医院诊断证明、现场监控视频、外包服务协议等证据,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某物流公司与某清洁公司就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情形符合视同工伤规定。某清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参保,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某物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量陈某生前工资流水、护理依赖程度,酌定护理费及各项丧葬、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合计4.5万元。判令某清洁公司支付3.5万元,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模式下用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以及视同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与“突发疾病”的关联性判断。对于未参保外包人员工伤赔偿,厘清了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对规范劳务派遣及外包用工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