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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在物流园区装卸货物时,因操作不当引发仓库内化学品爆炸,致赵某重伤,经诊断为脾脏破裂、右肺挫伤等器官损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住院20天。同年6月1日,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左腿骨折,进一步加重了伤情。赵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物流公司工作。赵某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因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赵某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认定赵某在爆炸事故中的工伤性质及后续交通事故对伤残等级的影响存在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停工留薪期进行评估,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伤残等级为九级。法院重点审查了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适用,特别是关于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责任及多因一果下的赔偿分担问题。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物流园区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虽然后续有交通事故,但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鉴于双方对赔偿金额未确定,且涉及停工留薪期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计算,法院酌情判定某物流公司及劳务派遣公司连带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判令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伤事故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特别是当工伤与后续非工伤事故竞合时,如何准确认定停工留薪期及伤残等级,为处理复杂工伤赔偿纠纷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在工伤认定中的核心地位。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