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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农民工赵某受雇于某分包人孙某,进入某工厂进行设备检修作业。作业期间,赵某因操作某厂大型冲压机,因设备防护罩缺失且未系安全带,不幸被机械卷入致死。经初步调查,赵某与某工厂无直接劳动合同,但某工厂作为用工单位,未依法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赵某家属主张,赵某生前虽无正式合同,但工厂的考勤记录及现场监控证实了其提供劳务的事实。此外,赵某长期在粉尘环境作业,虽未确诊职业病,但家属提出其死亡与工作环境存在潜在关联。某工厂辩称事故系孙某违规指挥所致,且赵某自身操作失误,拒绝全额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赵某与某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工厂未缴社保导致赵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考勤记录与现场视频证据,确认赵某在受雇期间受伤。鉴于事故主要原因为机械防护缺失,某工厂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人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某工厂因未缴社保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综合过错程度,某工厂承担80%赔偿责任,孙某承担20%连带责任。判令某工厂及孙某共同赔偿赵某家属丧葬补助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6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分包模式下农民工工伤责任的认定路径,强调用工单位未缴社保的法律后果。通过考勤记录等间接证据确认劳动关系,保障了农民工权益,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