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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认定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劳务人员赵某受聘于某建筑公司,在发包方某地产项目的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同年6月10日清晨,赵某在步行前往工地的途中,遭遇一辆由李某驾驶的货车撞击,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无责任。赵某重伤昏迷,被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及吸入性工业粉尘导致的急性中毒性肺损伤。住院期间,赵某因病情危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专人护理。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一级,大部分护理依赖。因某建筑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赵某申请工伤认定及赔偿,双方就是护理费标准及工伤性质产生争议。

审理过程

赵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随后,赵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应支付护理费及具体金额产生分歧,赵某主张按实际护理支出计算,某公司主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依法应认定为工伤。鉴于赵某伤残等级为一级且需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费应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最终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48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5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即便同时涉及工地作业相关的中毒伤害,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均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细化了一级伤残人员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对保障底层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