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职业暴露致烧伤工伤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入职某矿业公司从事井下矿石分拣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同年8月12日,赵某在作业时因防护设备老化失效,长期暴露于含有放射性矿尘环境中,导致皮肤严重放射性烧伤并确诊为放射性皮炎。赵某随即停工治疗,经鉴定为职业病。公司以赵某未进行岗前放射卫生培训为由,主张其受伤不属于工伤,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赵某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及职业病诊断证明。针对公司提出的免责抗辩,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指出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赵某存在故意犯罪或醉酒等情形,且职业病诊断明确,故认定赵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同时,委托专业机构对停工留薪期进行评估。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赵某为工伤。鉴于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判令某矿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结合赵某伤情、停工留薪期鉴定结果及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判决公司支付赵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35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型或矿山从业人员职业暴露致职业病时,即便存在管理瑕疵,只要符合工伤认定要件,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主体责任。严格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强化了企业对职业安全防护的法定义务,对同类职业病工伤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