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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园区工作。同年5月10日,赵某在园区装卸区操作起重机时,因吊具故障导致货物坠落,被砸伤右腿,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赵某住院治疗并评定为九级伤残。2022年6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赵某无责。某物流公司以赵某系劳务派遣人员且存在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赵某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劳动法第73条关于工伤保险权益的规定,结合劳务派遣用工性质,认定某物流公司为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赵某已通过交通事故获得部分赔偿,但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法定强制性,法院支持其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判决某物流公司向赵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00元,并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其他法定费用。责任认定物流公司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在工伤事故下的责任分担,特别是当劳动者同时遭受交通事故和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的衔接与竞合处理,对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