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化工公司及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5日,陈某在某化工厂从事氯气处理作业。当日14时许,因管道阀门老化发生泄漏,陈某吸入高浓度氯气并遭受严重化学灼伤,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化学性肺炎伴多器官功能损伤,后经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确诊为职业性氯气中毒。2022年6月,某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陈某经鉴定为六级伤残。2023年1月,陈某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因经办机构对计算基数及附加津贴标准存在异议,导致待遇未足额发放。陈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认定并责令支付待遇。某化工厂辩称事故系陈某操作不当所致,拒绝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上下班途中及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事实清楚,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关于赔偿标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伤残等级对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核算。社保经办机构主张按最低基数计算,但陈某主张按实际工资计算。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产生争议。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某化工厂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社保经办机构应按陈某本人工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判令社保经办机构向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65,000元。某化工厂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7条、第六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危险化学品作业中职业病与工伤认定的衔接标准,细化了社保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中的责任边界,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工伤理赔流程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