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化工公司及包工头孙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农民工赵某经包工头孙某招募,进入某化工公司厂区从事管道清洗作业。作业中因未佩戴规定的防毒面具,吸入高浓度苯系物导致急性中毒,经抢救后遗留重度神经功能障碍,经鉴定为六级伤残。2022年5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赵某无责。化工公司以赵某违规操作为由拒绝认定工伤,赵某申请行政复议维持原工伤认定。赵某随后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因赔偿金额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虽然赵某存在违规操作,但不影响工伤认定。关于交通事故部分,因已获民事赔偿,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予以相应抵扣。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复核,确认为六级伤残。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产生争议,法院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判决某化工公司及包工头孙某连带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认定赵某为六级伤残,支持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综合考虑赵某已获交通事故赔偿情况,最终判决被告支付赵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3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条、第三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通过包工头入职的工伤认定标准,厘清了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的赔偿规则。严格适用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保障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