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服务器运维专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年10月,陈某在位于市中心的办公场所机房进行例行巡检时,因设备老化引发局部电气爆炸。事故导致陈某面部严重烧伤、双眼视力受损,经诊断为重度烧伤伴创伤性休克,住院治疗三个月。出院后,陈某因长期接触爆炸产生的有毒化学烟雾,逐渐出现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异常,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化学性肺炎(职业病)。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停工留薪期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公司认可工伤事实,就是否认定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长及职业病关联性存在争议。
审理过程
陈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的伤情恢复期进行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同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明确诊断书,证实肺功能异常与爆炸事故中的化学暴露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劳动合同及医疗记录,对各项待遇进行核算。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中关于职业病关联性的部分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陈某的爆炸伤害与后续确诊的职业病均属工伤范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职业病诊断应结合工作环境及病史综合认定。法院最终确认陈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支持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32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19条、第37条;《职业病防治法》第44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办公场所突发爆炸事故引发的继发性职业病工伤认定标准,细化了停工留薪期与职业病待遇的衔接。对平台型用工环境下,用人单位在办公场所安全管理及职业病防护义务的履行提供了司法指引,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