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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仓库搬运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0月12日,陈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导致陈某全身多处烧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陈某随后向物流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事故非工作原因为由拒绝。陈某遂提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工伤。期间,陈某因烧伤需长期护理,产生护理费,但具体金额因持续治疗尚未最终确定。物流公司主张陈某系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且停工留薪期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关于停工留薪期,法院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从事故发生之日至定残日前一日为停工留薪期。针对护理费,因陈某伤情严重需专人护理,法院支持其主张,但鉴于具体金额未确定,暂按当地护工标准计算部分费用,其余部分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陈某为工伤。某物流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护理费暂定为人民币15,000元,其余未确定的护理费待发生后另行结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涉及烧伤等严重伤害时,停工留薪期与护理费的计算规则。对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