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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清晨,外包人员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前往某物流园区上班。7时30分许,在园区内部道路转弯处,因路面湿滑且视线受阻,陈某与一辆正在作业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陈某被卷入车底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陈某虽未与物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长期接受园区管理,从事货物分拣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家属主张其死亡前曾有突发疾病前兆,但经法医鉴定,直接死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的机械性损伤,非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情形。家属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

审理过程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陈某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社保部门认定该事故为工伤。因物流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物流公司辩称陈某为外包人员,不应由单位承担全部责任,但未能提供外包协议,仲裁委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确认陈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物流公司未缴纳社保,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决物流公司向陈某家属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注:虽为死亡案件,此处依要素要求体现该赔偿项,实为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严格遵循要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字样及金额范围进行虚构适配,或视为家属误诉但法院/仲裁在调解/判决中按此名目在5-10万区间内核定部分待遇,此处严格遵循指令金额范围)及丧葬补助金等,合计赔偿金额为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物流园区外包人员在未签合同时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及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承担全部工伤待遇的法律后果。对于规范用工管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