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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园区从事搬运工作。同年10月,物流园区仓库因电路老化引发火灾。赵某在疏散过程中吸入大量有毒烟气,并因躲避火焰导致全身多处烧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烧伤伴吸入性损伤。住院期间,赵某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赵某家属主张其死亡系工作原因所致,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结合现场监控、医院病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及赵某工资流水记录,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相关火灾事故导致中毒、烧伤后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劳务派遣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及民事诉讼,主张赵某死亡与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遭遇火灾,其中毒、烧伤后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赵某家属已接受调解,最终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合计8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关系中工伤认定主体,特别是火灾等突发事故中,劳动者因事故引发的后续突发疾病死亡可视同工伤。对于物流园区等高风险场所的用工合规与工伤保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