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外包人员赵某在某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工厂车间进行设备检修作业。上午10时许,赵某在封闭的反应釜内部作业时,因未正确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吸入残留有毒气体导致急性中毒窒息。现场同事发现后立即将其救出并送医。经抢救,赵某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因缺氧时间较长导致多发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公司以赵某系外包人员且存在违规操作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并停止支付工资。赵某遂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结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及医院病历,确认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某公司虽主张赵某违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违规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公司未依法为外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九级伤残,并核定停工留薪期。
判决结果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某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考虑到赵某轻微违规可适当减轻公司部分责任,但鉴于公司未缴社保,主要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判决某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7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8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受伤,若用工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仍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强调了工伤认定中“三工”原则的适用,以及用人单位对外包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规范用工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