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劳务派遣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至某物流园区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当日17:30,即正式下班时间前半小时,赵某为完成当日收尾工作,留在施工现场整理材料。期间,因分包方某建筑公司未设置有效防护网,上方堆放的保温材料滑落,赵某为躲避被砸伤,不慎撞翻旁边的油漆桶,导致强腐蚀性液体溅射至其面部及手臂,造成严重烧伤。经医院紧急救治,赵某面部遗留明显疤痕,双手功能受限。经鉴定,赵某构成九级伤残。赵某主张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中,应认定为工伤,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
审理过程
赵某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其请求。随后赵某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二审维持原判。赵某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属于职业病或工伤事故存在争议,经司法鉴定中心确认,赵某伤情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职业病范畴,系典型的物体打击引发的次生伤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下班前半小时从事收尾性工作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某物流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某建筑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分包方存在重大安全管理过错,酌情判定某物流公司及某建筑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赔偿赵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42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建筑施工场景中,工作时间前后从事收尾性工作受伤的法律定性,强化了用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厘清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同类物流园区建筑施工伤害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