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诉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陈某诉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陈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数据录入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6月15日上午,陈某在办公室工位工作时,因长期伏案导致腰椎旧疾复发,突发剧烈疼痛后不慎从办公椅滑落,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陈某随即被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期间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及慢性尘肺病(系其此前在其他岗位工作所致,本次为并发症加重)。2022年8月,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陈某骨折系自身疾病导致,非工作原因。陈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主张其发病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因工作姿势不当诱发,应属工伤。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陈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决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结论为陈某腰椎骨折与长期办公姿势有关,尘肺病为既往史。社保经办机构坚持认为无外力致伤。陈某主张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其应享受工伤待遇,但护理费等具体金额因治疗周期未结束暂未确定。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撤销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鉴于护理费金额尚未最终确定,本案暂不处理具体赔偿数额,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及治疗终结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办公场所内因工作姿势不当诱发旧疾致伤的工伤认定标准,厘清了职业病与工伤的界限,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社保经办机构行政行为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