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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受雇于某建设公司,在发包方某科技公司办公大楼进行装修施工。施工期间,赵某违规操作引发化学品爆炸,导致赵某重伤,经诊断为脾脏破裂、右肺挫伤等严重器官损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医治疗,住院期间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赵某既往患有尘肺病,爆炸事故加重了其病情。某建设公司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家属主张,赵某因工受伤后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且公司未缴社保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死亡原因与工伤事故的关联性进行鉴定,确认突发疾病与工伤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法院审查了职业病诊断证明,认定赵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鉴于单位未缴社保,法院重点审理了赔偿责任主体及计算标准,组织双方就是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进行调解,因分歧较大未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建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鉴于赵某违规操作存在一定过错,酌情减轻单位部分责任,但单位未缴社保责任不因劳动者过错完全免除。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赔偿赵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六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因事故引发后续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以及单位未缴社保时赔偿责任的承担规则。特别是对于爆炸事故导致器官损伤并引发职业病加重情形的赔偿计算,为类似工伤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强调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