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确认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劳务人员陈某受聘于某建筑公司,在某市体育馆工地从事钢筋焊接工作。2022年5月10日,陈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负次要责任。随后,陈某因长期接触焊接烟尘及强光,出现严重呼吸道症状,经某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电焊工尘肺伴肺部感染。某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认定陈某在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视同工伤,但对其尘肺病未予认定工伤。陈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职业病与工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因治疗导致停工留薪期延长,要求确认职业病工伤并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尘肺病与焊接作业的关联性进行鉴定,结论为“有因果关系”。同时,依据医院病历和诊断证明,核定陈某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法院重点审查了人社局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认定交通事故工伤的合法性,以及未认定职业病工伤的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职业病工伤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确认陈某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鉴于伤残等级尚未最终评定,伤残就业补助金金额暂不处理,待鉴定后另行主张。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陈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金额依据后续鉴定等级确定,预计总额在15万至25万元之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9条、第37条;《职业病防治法》第46条;《行政诉讼法》第70条
案件意义
本案厘清了劳务人员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与职业病并发时的工伤认定边界,明确了职业病因果关系鉴定的关键作用。对于金额未确定的伤残补助,指引了“先确认后计算”的司法路径,对同类职业暴露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