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10日清晨,外包装卸人员赵某进入某物流园区,在正式工作时间开始前整理装卸工具。此时,园区内一辆由用工单位指派的叉车正在进行货物转运作业。因驾驶员视线盲区,叉车倒车时碾压到正在整理货物的赵某。事故致赵某右腿粉碎性骨折,经送医治疗后住院康复。赵某随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局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关于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的规定,认定其为工伤。赵某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外包公司与用工单位就是工伤保险待遇承担主体产生争议,赵某曾提起行政复议,维持原认定。最终赵某主张由用工单位及外包公司连带赔偿,涵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总额约15万元。
审理过程
赵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受伤时处于预备性工作时间,且事故发生在物流园区作业区域内,符合工伤认定要件。针对外包关系下的用工责任,法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确认外包公司为工伤保险参保义务人,用工单位因存在安全管理过错需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协商未果,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与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外包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万元;用工单位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上述债务中的3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时遭受场内车辆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厘清了外包用工模式下,用工单位与外包单位在工伤保险待遇中的责任分担,对规范物流园区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