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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及孙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赵某受雇于孙某(分包班组长)进入某矿山进行井下支护作业。当日14时许,赵某在距地面15米的作业平台进行焊接作业时,因脚手架搭建不规范发生坍塌,赵某从高处坠落并撞破易燃物引发火灾,导致全身多处烧伤及骨折。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烧伤、多发骨折,住院期间病历记载其处于昏迷状态。经查,某矿业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孙某,且未为赵某缴纳工伤保险。赵某伤情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赵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因协商无果,赵某申请行政复议确认劳动关系,随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某矿业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孙某,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法院结合医院病历、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赵某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等进行了核算。

判决结果

判决某矿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2万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5条、第三6条、第六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型或分包模式下,发包单位对无资质分包人雇员的工伤兜底责任。通过严格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保障了高处作业及高危行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矿山工程分包管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